各村委会:
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、信访调处工作,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、诉求问题,保持干群沟通渠道顺畅,使矛盾纠纷、上访调处工作经常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特制定以下“规定动作”机制。
一、排查动作。进一步完善、健全矛盾纠纷、村民诉求、群众信访排查制度,建立健全三个层面的排查机制。一是行政村治调组织自排自查制度,以村治调组织为主体,每半个月开展一次排查,疏理后上报镇综治办,并建立行政村排查情况登记台帐。二是基层派出所联排联查制度,结合公安“大走访”和“警民共建和谐”等活动,对村级治调组织排查的矛盾纠纷再疏理,建立矛盾纠纷、治安纠纷及信访苗头进行建档管理。三是镇综治办和驻村指导员综合排查制度,在基层派出所联排联查基础上,对全镇当月矛盾纠纷、信访事件及当事人进行一次全面走访、综合排查,提出分解调处意见,落实分解调处责任。
二、分解动作。坚持“小事不出村、大事不出镇、矛盾不上交”原则,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、村民诉求、群众信访的化解调处、交办答复、劝访接访主体,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解交办。在排查疏理的基础上,由镇综治办将每一件矛盾纠纷、村民诉求、群众信访调处责任分解到相关主体单位和责任人,抓好化解、调处、办结落实。
三、调处动作。为及时化解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,办理答复群众诉求,做好群众信访、劝访、导访工作,建立完善自下而上的“四梯级调处网络”。一是村级调处网络,结合农村工作指导员周三下村住夜制度,确定周三晚上为“每周调处夜”,由村治调组织成员及镇驻村指导员,召集当事人进行“坐堂”调处,及时调处各村所排查的矛盾纠纷。二是基层派出所调处网络,以基层派出所和联防协警为主体,每十天组织一次农村治安纠纷的“每旬调处”。三是镇司法所调处网络,对村、所调处未结的矛盾纠纷,每半月组织一次“半月调处”。四是镇政府特别调处网络,开设农村矛盾纠纷“特别调和庭”,确定每月第三周周三为“开庭日”,由各管理处主任、联系领导参加,对“一村二所”调处网络调处未结的矛盾纠纷及诉求、信访事件进行调和调解。
四、督查动作。为强化矛盾纠纷、信访调处“规定动作”各环节工作落实的督查,建立矛盾调处、诉求交办、劝访接访责任督查机制,实行分级督办,镇司法所负责村、所二级矛盾纠纷、村民诉求、群众信访的督查、督办;镇综治办负责司法所“特别调和庭”的督查督办。镇政府成立矛盾纠纷、信访调处“规定动作”考核领导小组,制定专门考核意见,落实矛盾纠纷、村民诉求、群众信访排查、调处工作“按件计奖”奖励制度,村调解成功一件纠纷奖励20—50元,基层派出所成功调解一件治安纠纷(本镇农村)奖励50—100元,年终兑现。镇联系领导、管理处主任、驻村指导员按照信访月考核规定进行考核计分,列入年终考核。
二〇〇九年三月八日
报抄:区委办 区府办 区政法委 区信访局 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